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1. 高位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水箱顶,其顶面与其上面的建筑物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2.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100mm,最大不应大于150mm。
3.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4.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 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5. 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大于120m,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不应大于2.0m,市政消火栓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0m。
6. 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 室内消火栓栓口离地面的高度为1.1m。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2. 自喷系统报警阀组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1.2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m;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m;报警阀组凸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3.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安装位置、进水管及出水管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安装时其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宜小于0.7m,消防气压给水设备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0.6m。
4. 信号阀应安装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与水流指示器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
5. 细水雾分区控制阀的安装高度宜为1.2m~1.6m,操作面与墙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8m,并应满足操作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
1. 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转换开关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m。
2. 气体灭火系统中喷头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 m;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 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 m,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 m。
3.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4. 同一规格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同一规格的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5. 选择阀操作手柄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干粉灭火系统和泡沫灭火系统
1. 干粉系统在操作面一侧选择阀操作手柄,当高度超过1.7m时,要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2. 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置的控制阀,其安装高度一般在1.1~1.5m之间,并需要设置明显的启闭标志;当控制阀的安装高度大于1.8m时,需要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
3. 泡沫灭火系统消防泵的出液管上设置的带控制阀的回流管,需符合设计要求,控制阀的安装高度一般在0.6~1.2m之间。
4. 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泄压口高度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灭火器
1.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2. 嵌墙式灭火器箱,按照手提式灭火器顶部与地面≤1.50m,底部与地面距离≥0.08m。
3. 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与地面距离不大于1.5m,底部与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m~1.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
3.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 ;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
4. 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
5. 点型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6. 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应至少安装一只点型探测器。
7. 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
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9. 区域显示器应设置在出入口等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 。
10. 当火灾警报器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
11. 壁挂扬声器的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
12. 消防专用电话插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
防排烟系统
1.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2.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3.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 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60mm,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的挡烟垂帘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明显可见处。
5. 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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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科普
2019-08-20 标签:消防设施操作员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1. 高位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水箱顶,其顶面与其上面的建筑物本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2.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100mm,最大不应大于150mm。
3.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4.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 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5. 市政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间距不应大于120m,市政消火栓距路边不宜小于0.5m,并不应大于2.0m,市政消火栓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不宜小于5.0m。
6. 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且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且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7. 室内消火栓栓口离地面的高度为1.1m。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
2. 自喷系统报警阀组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1.2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m;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2m;报警阀组凸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m。
3. 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安装位置、进水管及出水管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安装时其四周应设检修通道,其宽度不宜小于0.7m,消防气压给水设备顶部至楼板或梁底的距离不宜小于0.6m。
4. 信号阀应安装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与水流指示器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
5. 细水雾分区控制阀的安装高度宜为1.2m~1.6m,操作面与墙或其它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8m,并应满足操作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
1. 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转换开关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楼)面1.5m。
2. 气体灭火系统中喷头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 m;喷头安装高度小于1.5 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 m,喷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7.5 m。
3. 喷头宜贴近防护区顶面安装,距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大于0.5m。
4. 同一规格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同一规格的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5. 选择阀操作手柄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干粉灭火系统和泡沫灭火系统
1. 干粉系统在操作面一侧选择阀操作手柄,当高度超过1.7m时,要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2. 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置的控制阀,其安装高度一般在1.1~1.5m之间,并需要设置明显的启闭标志;当控制阀的安装高度大于1.8m时,需要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
3. 泡沫灭火系统消防泵的出液管上设置的带控制阀的回流管,需符合设计要求,控制阀的安装高度一般在0.6~1.2m之间。
4. 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泄压口高度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灭火器
1.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2. 嵌墙式灭火器箱,按照手提式灭火器顶部与地面≤1.50m,底部与地面距离≥0.08m。
3. 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与地面距离不大于1.5m,底部与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消防控制室内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2m。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2.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m~1.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
3. 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 ;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
4. 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
5. 点型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6. 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应至少安装一只点型探测器。
7. 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
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9. 区域显示器应设置在出入口等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m~1.5m 。
10. 当火灾警报器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
11. 壁挂扬声器的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
12. 消防专用电话插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m~1.5m。
防排烟系统
1.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2.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3.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 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60mm,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的挡烟垂帘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明显可见处。
5. 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6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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