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备考正在开展中,今天清大东方消防培训学校整理了2019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知识点: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希望能够帮助到各位考生。
一、厂房的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上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 1.0 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
二、仓库的防火分区
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且甲类仓库应采用单层结构。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用途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 6.0m,高度最好控制在 4.0m 以下,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认真理解以下三种表述:
1.厂房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2.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
3.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2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
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 1.0 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疏散、灭火设施的设置均独立),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若未采取分隔措施,裙房的防火分区按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
加倍再加倍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 4000 ㎡;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 10000 ㎡;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 2000 ㎡。
条文说明
当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及其他楼层时,考虑到涉及多个楼层的疏散和火灾蔓延危险,防火分区仍应按照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确定。
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
地下超两万平: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 ㎡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2 条的规定;
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3 条的规定;
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4 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4.12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69 ㎡。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 1 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 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 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 60%计算。
6.4.13 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6.0 ㎡;
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4m;
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6.4.14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 1 个直通地面的出口。
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60m。
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 ㎡,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四、中庭防火分隔
(一)中庭空间特点:
1.在建筑物内部、上下贯通多层空间;
2.多数以屋顶或外墙的一部分采用钢结构和玻璃,使阳光充满内部空间;
3.中庭空间的用途是不确定的。
(二)中庭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1.火灾不受限制地急剧扩大;
2.烟气迅速扩散;
3.疏散危险;
4.自动喷水灭火设备难启动;
5.灭火和救援活动可能受到的影响。
(三)中庭建筑火灾的防火设计要求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规定时, 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五、建筑幕墙防火分隔
6.2.6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 6.2.5 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六、竖井防火分隔
八、管道空隙防火封堵
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 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以上便是今天清大东方消防培训学校与各位考生一起来复习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知识点中的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预祝各位考生能够取得一个优异成绩!更多2019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相关课程欢迎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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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标签:注册消防工程师 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 考试知识点 文章来源:清大东方消防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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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厂房的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上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 1.0 倍。
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
二、仓库的防火分区
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且甲类仓库应采用单层结构。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用途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 6.0m,高度最好控制在 4.0m 以下,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认真理解以下三种表述:
1.厂房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
2.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
3.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3.3.4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 3.3.2 条的规定增加 1.0 倍。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
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规定增加 1.0 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疏散、灭火设施的设置均独立),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若未采取分隔措施,裙房的防火分区按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
加倍再加倍
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 4000 ㎡;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 10000 ㎡;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 2000 ㎡。
条文说明
当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及其他楼层时,考虑到涉及多个楼层的疏散和火灾蔓延危险,防火分区仍应按照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确定。
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
地下超两万平:
5.3.5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 ㎡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2 条的规定;
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3 条的规定;
3.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 6.4.14 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4.12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69 ㎡。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 1 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 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 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 60%计算。
6.4.13 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 6.0 ㎡;
2.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4m;
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6.4.14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 1 个直通地面的出口。
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60m。
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 ㎡,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四、中庭防火分隔
(一)中庭空间特点:
1.在建筑物内部、上下贯通多层空间;
2.多数以屋顶或外墙的一部分采用钢结构和玻璃,使阳光充满内部空间;
3.中庭空间的用途是不确定的。
(二)中庭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1.火灾不受限制地急剧扩大;
2.烟气迅速扩散;
3.疏散危险;
4.自动喷水灭火设备难启动;
5.灭火和救援活动可能受到的影响。
(三)中庭建筑火灾的防火设计要求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规定时, 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五、建筑幕墙防火分隔
6.2.6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 6.2.5 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六、竖井防火分隔
八、管道空隙防火封堵
6.3.5 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 2.0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
以上便是今天清大东方消防培训学校与各位考生一起来复习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知识点中的防火防烟分区与分隔,预祝各位考生能够取得一个优异成绩!更多2019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相关课程欢迎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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